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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茂名市高州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981007132380W/2023-00064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布机构: 茂名市高州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3-20
名称: 关于《高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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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21  浏览次数:-

  

  根据《高州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高府办函〔2019〕82号)规定,为便于对《高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24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了《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要求“市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我市是农业大市,现有各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100家,其中省级33家,地市级29家,县级38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发展仍有巨大空间和潜力。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和质量双增长,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梯队性发展的良好局面,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科工商务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高州市支行制定了《高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的《广东省农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

  三、主要内容

  《高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共五章及附件。

  1、第一章为总则。制定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明确:高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高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2、第二章为申报认定。包括申报条件及标准、具体申报程序、认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局名义授予“高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3、第三章为运行监测。每3年进行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我市辖区内茂名市级及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我市监测范围。

  4、第四章为违法违规情况处理。列举了10种企业行为,有其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高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高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

  5、第五章为附则。包括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办理方式,及本办法的解释归属权和施行日期。本办法由高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附件。高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进一步明确了指标及评分标准。


原文:关于印发《高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农规〔2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