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城市建设、村建规划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村镇规划、城镇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参与村镇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三)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含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参与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针、经济参数;对国家、省委托市管和市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工程造价中介咨询单位进行管理;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省委托市管、市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四)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建工作,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规范建筑市场;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工作。 (五)负责城市建设、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城市供气,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和执业资格管理以及建筑技术工人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审定和报批工作。 (六)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业资质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审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屋预售,并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负责指导和监督房产发证工作。 (七)负责监督实施城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镇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协助市政府拟订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发展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负责建设工程(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事业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审查、报建审核和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十)制定建设系统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 (十一)负责管理建设行业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二)负责城乡燃气业管理和安全监督,办理燃气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工作。 (十三)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下属事业单位。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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