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便民服务
婚姻登记
(一)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男女双 方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证件:
1、结婚登记(含补办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大2寸相片3张
2、离婚登记: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相关的说明材料、2寸单人照片各2张。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
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向原办理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并提供如下证件: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婚姻登记档案材料(无档可查的可通过有关单位或近亲属证明及户口本上夫妻关系记载)及相关的说明材料。
注:
1、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登记。
2、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提供公安部门或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登记。
3、集体户口,可凭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办理登记。
(三)涉外登记: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3、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六)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有关证明,应当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七)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城镇为169元以下,农村为91元以下。
2、由居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口簿、身份证、下岗证、贫困证明等,领取和填写《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3、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调查审核意见。
4、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或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5、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统一收集报市民政局救济股审批。
6、民政局审批后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7、低保对象凭证按月到邮政储蓄所或指定银行营业所领取保障金。
自然灾害和特殊困难临时救济
1、凭村(居)委会证明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领取和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2、村(居)委会审核提出意见。
3、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提出意见,由社会事务办送民政局救济股审批。
4、民政局批复后,凭批条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办理手续到指定银行(或信用社)营业所领取救济金。
退役军人的报到、安置
(一)义务兵
1、退伍义务兵凭部队开具的退伍证、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非农户口的还要持本人的户口簿)在30天内到市退伍办(民政局安置股)报到,同时办理预备役登记等手续。
2、凭市退伍办开具的退伍军人回乡介绍信到本人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报到、到派出所办理本人复户登记手续。
3、根据粤府〔2003〕89号文精神,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实行自谋职业,政府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城镇退伍义务兵持本人退伍证、身份证到市退伍办办理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手续。
4、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义务兵;女兵;五级六级伤残义务兵;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义务兵属国家指令性安置对象,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如自谋职业者,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
(二)转业士官
1、转业士官持省民政厅优抚安置处开具的《接待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市退伍办报到。
2、由市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属自谋职业者,市政府可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
(三)复员士官
按国发〔1999〕27号第十条规定,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入城镇户口。
优抚对象的定恤、抚恤、定补和优待
(一)定恤定补
1、按规定,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革命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五老”人员均是定恤抚恤定补对象。
2、符合定恤抚恤定补条件的,本人凭证件(烈士证、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伤残证、复员证、退伍证等)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申报并填写定恤抚恤定补审批表(复员证、退伍证遗失的凭退伍办证明)。
3、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意见,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
4、由社会事务办报市民政局优抚股审核(要附证件原件)。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定恤抚恤定补证。
6、凭定恤抚恤定补证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办理手续到指定的银行(或农信社)营业所领取定恤抚恤定补金。
(二)优待
1、义务兵家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孤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由市财政支付。
2、优抚对象凭优待安置证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申报。
3、社会事务办审查后报市民政局优抚股审核(附证件原件)
4、每年11月至12月,优抚对象持优待安置证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办理手续领取优待金(在年底前一次发放,具体范围、标准、发放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执行)。
(三)按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后一次扰恤,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
(四)评烈和追认革命烈士
1、家属向镇政府(街道办)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镇政府(街道办)或单位调查整理材料报市民政局。
3、民政局优抚股派员调查复核,认为符合条件逐级上
报,最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民政部批准并发烈士证书。
(五)补评伤残
1、本人向市民政局提出评残书面申请,并同时附上县 (市)级以上医院诊断结论及原始受伤的有关证明文件。
2、经民政局审核,在退伍前因战因公致残达六级以上并档案有记载或确切证据,则确定为补评伤残对象。
3、逐级上报茂名市和省民政厅审批。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成立登记条件:⑴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单位会员以上,或单位和个人混合会员50个以上。⑵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5)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登记提交材料:(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批文。(3)活动经费验资报告。(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7)会员名册草案。(8)填写筹备社团申请表。(9)成立申请书。(10)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文。(11)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及通过的章程。(12)正式会员名册。(13)专职工作人员情况。(14)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15)填写社团成立登记表格。
社团筹备阶段提交(1)—(8)项材料,成立阶段提交(9)-(15)项材料。
3、社团发起人向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提交筹备材料齐全有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备的决定。社团筹备组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提交材料。登记机关收到齐全有效的成立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注: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按《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执行。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成立登记条件:(1)有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及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活动场所。
2、登记提交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4)开办费用的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7)填写成立登记的有关表格。
3、申请人向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提交材料齐全有效之日起,登记机关60天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经批准登记的民间组织,每年5月31日前到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办理年检手续。
(四)、民间组织要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成立分支机构,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办理相关手续。
社会福利企业的申报、登记发证和管理
1、由企业主办单位向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四表一册”和有关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情况表、残疾职工花名册和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填写《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并送当地国、地税务所审查并加具意见。
3、报市国、地税局审核并加具意见。
4、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审核并报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批。
5、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有广东省民政厅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6、社会福利企业每年3至4月份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领取并填报《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按规定参加年审,并按月报送企业会计报表,否则取消资格。
殡葬服务
1、死者家属及时把死者姓名、年龄、住址、死亡时间等情况报告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报告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2、社会事务办公室及时同殡仪馆电话联系,商定时间派车收殓。
3、在医院死亡的要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非正常死亡的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4、需要化妆、开追悼会等殡仪服务,由死者家属与殡仪馆联系。
5、火化遗体死者家属(或委托人)要到场签字;需要遗体保存的,丧属要办理有关手续;丧属有意拖延遗体处理时间或抗交火化费、冷藏费的,殡仪馆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