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地方性民政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社团、涉外社团和上级委托代管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四)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呈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作。(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提出对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建议;负责镇、街道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镇、街道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十)负责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 (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十四)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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