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便民服务
市植物检疫站调运检疫的办理: (一)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二)条件:不携带调入地所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同意调入。 (三)应提供的资料:《调运检疫申请书》。 (四)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五)时限: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六)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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