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
一、保留的事项(14项)(一)审批(11项)1、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合演出2、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或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3、组织社会福利性演出4、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5、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6、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7、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8、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9、对市(县)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和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10、设立报纸、期刊、图书经营单位11、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单位(二)审核(1项)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三)核准(2项)1、设立电影放映单位2、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二、实行备案的事项(1项)文化部门营业性文艺表演团进行营业性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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