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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6 09:36:47 来源:高州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点击查看原文: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高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高府规〔2018〕5号)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办法已到期,市自然资源局修订完善后形成《高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相关办法已到期

  《高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高府规〔2018〕5号)于2018年11月23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已到期。

  (二)居民对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更高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类型不断增加,居民对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越来越高,旧的办法对部分社区公配物业的规划设计、接收流程、授权管理无明确指引,容易造成规划设计不合理,导致物业无法投入使用而长期空置。

  (三)旧办法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管理要求

  新形势下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需要更加精细化的管理要求,经过机构改革,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有变动,需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工作职能,且《茂名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我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

  二、《实施办法》的目标

  进一步满足居民群众物质文化与生活需求,加快推进社区建设发展,夯实社区工作基础,完善我市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制度,使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战斗堡垒作用,实现党领导城市社会治理、依靠群众加强城市社会治理。

  三、政策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等文件要求。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验收与移交、产权登记、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章二十八条。

  (一)明确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

  (二)明确配套设施应遵循“四同步”原则。

  (三)明确《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四)明确配套设施的报建主体,规定建设标准和要求。

  (五)明确配套设施的规划条件核实要求。

  (六)明确了配套设施移交。

  (七)明确了不动产权登记职责。

  (八)明确各部门监督管理的分工。

  五、修改要点。

  新《实施办法》基本沿用了旧《实施办法(试行)》的内容和框架。主要修改内容为:

  (1)新《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类型。明确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筑应由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构成。

  (2)新《实施办法》对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做了具体要求,即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通风、弱电等建筑设备。

  (3)新《实施办法》更加严格了对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管理。由高州市公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统筹管理工作,具体指导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负责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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