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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2 15:50:12 来源:高州市司法局 字体【

点击查看原文: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根据《高州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高府办函〔2019〕82号)规定,为便于对《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的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常态化清理工作,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等工作的要求,我市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与上位法、上级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与国务院和省“放管服”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

(三)与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审查、取消证明事项及其兜底条款、“减证便民”等上级工作要求不一致的。

(四)未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设定有效期且未开展评估工作或统一发布的。

三、清理责任分工情况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涉多部门联合制定的和多个单位职责的,由牵头实施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实施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结果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行有效的27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二)对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个别条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3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修订前暂予保留,由实施单位负责对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待修订后重新发布。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涵盖、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17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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