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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实施 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17 15:44:48 来源:高州市民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为规范高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就《高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高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完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机制,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切实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让高龄老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州市实际情况,高州市民政局制定了《高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高州市民政局制定《高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方式、标准调整与年审、发放流程、变更与终止情形、监督与责任等环节管理提供了依据,对提升广大高龄老人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等具有积极作用。

  三、制定依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1〕55号)和茂名市民政局《关于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的通知》(茂民函〔2022〕140号)。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方式、标准调整与年审、发放流程、变更与终止情形、监督与责任等核心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贴对象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州市户籍老年人,自愿申请即可享受。

  (二)补贴标准

  按上级文件执行,会根据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三)申请方式

  1.本人或亲属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高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上彩色一寸相片,村(居)委会现场查验老年人的身份材料。

  2.行动不便的老人由亲属协助办理或申请村(居)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协助办理。

  (四)标准调整与年审

  1.年龄变化需调整补贴标准的,89周岁升至90周岁的无需再办理申报手续;99周岁升至100周岁的老人,由老年人本人或其家属向所在村(居)委提交《高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和《百岁老人家庭主要成员登记表》,村(居)委调查填写《新增百岁老人情况调查表》。

  2.需配合年审,镇(街道)、村(居)每年集中1-2个月开展,行动不便老人可享上门或远程视频年审服务,不强制要求报到。

  (五)发放流程

  1.按月发放,自审核通过当月起计发。

  2.村(居)每月8日前上报发放明细表,镇(街道)12日前审核,市民政局15日前报市财政局,月底前补贴发放至老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六)变更与终止情形

  1.户籍迁出本市:次月起停发,再次迁入可重新申请。

  2.未按规定认证:次月停发,重新认证通过后,自审核当月起恢复发放,停发期间补贴予以补发。

  3.老人死亡:次月起停发,家属需在10日内报告,瞒报多领的需3个月内退回。

  (七)监督与责任

  1.相关部门全程监督,设立服务窗口处理咨询投诉。

  2.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发放补贴、群众虚报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八)附则

  团结农场、火星农场、胜利农场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明确《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等。

  五、惠民有效措施

  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是关爱老年人、推动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升老年群体生活质量的重要民生举措。

  措施一: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因年龄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

  (一)89周岁升至90周岁的无需再办理申报手续,由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和市民政局按高龄老人到龄月份进行统一升级调整。

  (二)99周岁升至100周岁的老人,由老年人本人或其家属向所在村(居)委提交《高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和《百岁老人家庭主要成员登记表》,村(居)委调查填写《新增百岁老人情况调查表》,以便调整津贴。

  措施二:资格认证的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进行,可采取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或通知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村(居)接受资格认证的方式进行。对行动不便的老人,要主动上门服务或采用远程视频等方式,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报到。

  措施三:未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可以通过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重新认证。重新进行资格认证后,高龄老人生活津贴自审核通过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六、新旧政策差异

  《实施细则》属于新出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文件正文:高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高州市高龄老人 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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