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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多发,申通快递被立案调查!

发布时间:2026-08-05 16:35:3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 字体【大 中 小】

  据国家邮政局官网消息,今年以来,使用“申通快递”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多发生产安全事故,场所内多次被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对申通快递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位,未按规定实行安全保障统一管理,国家邮政局依法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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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国家邮政局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从生产安全管理、分拣作业、车辆作业3个方面明确了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8种情形。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邮政快递业生产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邮件快件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且未落实各层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二)处理场所内建设、使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撬装式加油装置等储油储气设施设备。

  第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处理场所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分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传送带滚筒、托辊、皮带分段接缝等人体能触及到的设备外露旋转部位未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罩、防护栏、过渡板等安全防护装置; (二)分拣设备人员操作侧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急停装置; (三)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处理场所内车辆作业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场内车辆伤害重大事故隐患: (一)在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未通过地面划线或安装隔离设备等方式划分人行道与机动车道; (二)对进入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道路的装卸、接驳车辆未规划指定行驶路线、指定停靠位置; (三)对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人车交汇、装卸、接驳等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本标准判定并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七条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等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对根据本标准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由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会同相关权责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邮办发〔202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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