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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2021年创建省卫生镇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跟踪审计报告

发布时间:2022-03-28 11:38:12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中共高州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21至2022审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高州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2年1月5日至21日,对高州市23个镇2021年创建省卫生镇专项资金(由于财政拨款时未严格区分创卫、创文资金,本报告所称“创卫”资金包含“创文”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并根据审计需要延伸审计了各镇2020年的创卫资金。审计查阅了市财政局、市创卫办、市创文办等单位和23个镇提供的创卫资金管理和拨付情况等相关资料,各单位对其提供的审计所需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了书面承诺。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1.设立市级管理机构。2021年5月,高州市成立了创建广东省卫生镇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由人大一位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项创卫工作。

  2.各镇设立管理机构。2021年年初,根据要求,全市23个镇分别成立了镇级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各镇领导小组下设创卫办公室,由镇一位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镇创卫办再下设综合组、资料组、宣传组、督查组,实施和协调全镇的创卫工作。

  (二)创卫资金收支情况

  2020年至2021年,市财政局、市创卫办、市创文办等单位共拨入23个镇创卫资金2022万元,其中市财政局直接拨创卫资金1958万元,市创卫办间接拨入个别镇财政创卫资金45万元,市创文办间接拨入个别镇财政创文资金19万元。至审计时止,支出1866.06万元,结余155.94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高州市高度重视创卫工作,2021年成立了市级创卫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创卫工作的部署和协调;各镇根据要求也成立了创卫领导小组和设立了创卫办公室,执行上级创卫工作的部署,开展本镇的创卫工作。在创卫工作中,各镇按市委市政府要求,紧紧围绕“省卫生镇”创建标准的要求,全方位开展创卫工作;各镇与市级创卫机构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形成创卫工作合力,开展全民宣传,鼓励全民动手,全力开展整治乡村环境卫生、整治村容村貌等创卫工作,努力提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经过党委、政府、创卫组织和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卫生镇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1年,全市23个镇提前取得省卫生镇称号,使高州市成为全省首个一次性全域通过省级卫生镇创建的城市。

  但审计也发现在创卫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进行切实整改,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创卫工作成果。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个别乡镇未按规定使用创卫资金,涉及金额3039.10元。

  1.经查,2021年11月,马贵镇政府在创卫资金中列支与创卫无关的差旅费共1540元,其中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差旅费440元,其他差旅费1100元。

  2.经查,2021年,平山镇政府用创卫资金支付与创卫无关的费用1499.10元,其中9月(35号凭证)支付下乡调研一村一品工作餐费532元,11月(16号凭证)支付综合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培训费967.1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的用途。”根据上述规定,以上各镇对所占用的专项资金3039.10元应归还原资金渠道,今后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

  (二)会计核算未规范

  1.个别镇报销创卫资金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

  (1)泗水镇政府分别在2021年6月25日和28日支付泗水镇杰儿洛钩机出租部圩街整治费用2500元,金额合计5000元。报销凭证附2张发票(广东省通用机打发票),每张发票金额为2500元,发票中数量只填“1”,单价和总金额均为2500元,没写明计量单位和服务支出明细,无法核清单价是每小时或每天2500元,也没有合同、银行转账单等辅助资料。

  (2)大井镇政府2020年6至11月,用创卫资金支付创建文明城市费用共42053元,其中建造草坪塑钢护栏、无障碍通道区、无烟区17172元,购买纸巾、杯、胶袋费用2718元,购买创卫办公用品费用1596元,维修环卫汽车费用5567元,支付创建省级卫生镇图片和视频素材费用15000元。以上支出共附发票8张,发票中计量单位只填“批”或“次”,数量只填“1”,未写明具体的物品或服务支出明细,报销凭证中也没有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

2020年5月,大井镇政府与高州市中正广告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中正广告公司承担大井公厕改造工程,约定价款94478元。2020年7月30日,大井镇用创卫资金支付中正广告有限公司公厕改造费用94478元,报销发票内容为“广告服务、广告制作”,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不符。

  (3)镇江镇政府2021年9月用创卫资金支付茂名市龙粤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交通安全设施铁马费用共2960元,发票注明单位为“批”,数量为“1”,未写明具体的物品支出明细,报销凭证中也没有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

  (4)东岸镇政府于8月16日将创卫资金180000元下拨至东岸镇居民委员会。东岸镇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4日支付高州市业恒日杂经营部健身器材费用共10800元,发票中,只注明单位为“批”,数量为“1”,未写明物品的具体计量单位和数量,报销凭证中也没有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

  (5)沙田镇政府2021年9月(44号凭证),用创卫资金购买创卫物品97694元,附10张发票和1张购物清单,发票中“单位、数量”栏均写个“1”字,没有写明具体的计量单位、单价和数量,而清单中有具体的“计量单位、单价和数量”,但与发票中的“计量单位、单价和数量”的不一致。

  (6)新垌镇政府2020年6月(2号凭证)用创卫资金支付宣传制作费共41750元,发票中,“单位”写“批”,“数量”写“1”,没写明具体的物品或服务支出明细,也没有预、结算清单等资料。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规定,以上各镇今后应予纠正,完善报销手续,加强发票管理。

  2.个别镇创卫资金开支的手续不完善。

  (1)深镇镇政府在2020年6月(2号凭证)用创卫资金支出双创工作流动宣传补助5100元,资金转入参与流动宣传的卢某全个人账户,由其代发。报销凭证中有发放表3张(每次1张),发放表列明参与宣传活动的人员有14人,其中参与3次的11人,每人领款400元,参与2次的2人,每人领款300元,参与1次的1人,领款100元。发放表中,没有领款人签名手续。

  (2)荷花镇政府2021年9月15日用创卫资金支出镇饭堂餐费共45500元(8月7日至31日),其中8月8日支出餐费3600元和8月23日支出餐费1500元均没有镇政府就餐审批表;10月19日支出饭堂餐费共38785元(9月1日至25日),其中9月1日至9日支出餐费15600元,审批表没有主管领导签字;12月14日支出创卫工作人员人工费900元(收款人为吴某秋),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其他支出凭证。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二)……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三)……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根据上述规定,荷花镇及深镇镇今后应完善报销,加强开支管理;荷花镇应对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其他支出凭证而支出900元费用问题进一步核实后再作处理。

  3.个别镇创卫资金会计核算有差错。

  (1)沙田镇会计核算时记账方向错误。2020年6月(财务4号凭证),沙田镇支付徐某信无障碍通道建设及无障碍卫生间建设费用共5250元,其中无障碍通道费用2971.50元,无障碍卫生间费用2278.50元。在编制记账凭证(财务)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维修(护)费”,借贷方向相反。

  (2)谢鸡镇会计核算错误,多支付工程款100元。2020年9月(22号凭证),谢鸡镇支付邱某双创清洁工程款共13712元,但发票金额合计13612元(其中一张发票金额6800元,另一张发票金额6812元),两者相差100元,经查实,差额实为多支工程款。

  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以上两镇以后应认真审核会计凭证,规范会计记账,沙田镇应更正记账错误,谢鸡镇应追回多支款项100元。

  4.个别镇会计事项记账不及时。

  (1)个别镇的创卫资金收支未及时入账反映。经核,发现镇江、荷花、云潭、根子、新垌、曹江、分界等镇2021年的创卫资金收支至审计时止仍未入账反映。

  (2)潭头镇个别开支不及时入账反映。潭头镇创卫办购买美的空调一台,发票开票日期为2021年8月30日,记账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超过三个月才报账;支付广东省地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州分公司圩街道路及车位划线费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记账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超过4个月才报账。

  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延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第(四)点要求,对未入账的会计事项,以上各镇应及时补记入账。

  5.个别镇用创卫资金购买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未作固定资产记账反映。

  经查,根子镇政府2021年10月8日用创卫资金购买5台本田GQ35背负式割草机,每台单价为1560元,总价合计7800元,未登记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第(四)点的规定,根子镇应按要求对以上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补记入固定资产账。

  (三)创卫工程项目管理方面

  未按法定招标程序发包工程。

  根据提供的资料显示,大坡镇贺口村委会办公室于2021年6月18日宣布沿江路广场工程的中标单位为坤安高州分公司,但贺口村委会与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签订合同日期比中标发布日期早了3天。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三)……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的规定,上述情况属于未按法定招标程序发包工程行为。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大坡镇今后应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依据法定招标程序发包工程。

  四、审计建议

  各镇应加强对创文创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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