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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茂环(高州)责改〔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12-04 17:12:39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责改〔2025〕11号

高州市茂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55M8UR4J

  住所:高州市金山街道里麻村埔郎垌(办公场所)(住所申报)

  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州市金山街道里麻村埔郎垌(办公场所)(住所申报)的高州市茂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对高州市茂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废水总排放口(DW001)进行采样监测。

  根据2025年12月2日《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茂名高环监字(2025)第12-002号〕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DW001)的外排废水污染因子总磷为0.43mg/L,已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总磷的排放许可限值0.4mg/L。

  你公司实施了“超过排污许可证的排放许可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茂名高环监字(2025)第12-002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过排污许可证的排放许可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未超过排污许可证的排放许可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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