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茂环(高州)责改〔2025〕12号
广东省广垦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744492378P
经营场所:高州市宝光街道茶亭
负责人:罗*
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压片车间正在生产,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的废水进行采样。根据《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茂名高环监字(2025)第12-021号)的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排放口的污染因子总磷:0.845mg/L,超过了你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的限值(总磷:0.5mg/L),超标0.69倍。你公司涉嫌实施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茂名高环监字(2025)第12-021号)、《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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