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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高州)责改〔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1-15 09:08:57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茂环(高州)责改〔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高州市高振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7ME1HY5X

  住所:高州市泗水镇彰坑村委会大塘一村*村小组厂房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有两条烟囱正在排放白色烟气,经法定代表人麦大龙现场确认,一条为隧道窑废气排放口DA002,一条为已经废弃的烟囱,部分隧道窑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废弃的烟囱排放,偷排大气污染物。

  二、破碎粉尘排放口DA001的排放的管道已经损坏,破碎机、筛笼、称重配料系统未配套有效的粉尘收集设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偷排大气污染物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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