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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高州)责改〔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1-16 15:16:33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茂环(高州)责改〔2026〕4号

  当事人名称:高州市荷塘镇荣盛时代养殖场

  经营者:练*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1MA55XF140A

  住所:高州市荷塘镇轮道村委会中间塘村屋头涌

  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12月30日和2026年1月5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你场产生的废水排入与高州市荷塘镇鸿利禽畜养殖场共用的鱼塘,鱼塘排水口有废水通过塑料管道排入旁边的水沟,鱼塘和水沟均无防渗措施。我局委托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养殖场旁边鱼塘的外排废水和山上两个储液池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监测报告》显示,鱼塘排水口外排的废水化学需氧量357mg/L、总磷33.9mg/L、氨氮113mg/L、总氮120mg/L,其中一个储液池的废水化学需氧量2.88×103mg/L、总磷33.3mg/L、氨氮1.95×103mg/L、总氮2.1×103mg/L,另一个储液池的废水化学需氧量7.84×103mg/L、总磷184mg/L、氨氮1.43×103mg/L、总氮1.46×103mg/L,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茂名高环监字(2025)第12-039号、茂名高环监字(2026)第01-001号、茂名高环监字(2026)第01-002号)、《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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