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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高州)责改〔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3-09 09:42:32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高州市荷塘镇邱华海建筑材料店

  经营者:邱*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1MA51MQDB0E

  住所:高州市荷塘镇荷塘圩(邱*海屋)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对你店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店瓷砖切割加工场厂界外的噪声进行监测,发现你店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茂名高环监字(2026)第02-003号)的噪声监测结果显示,你店厂界北偏东的厂界噪声测量值为80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排放标准限值(即:昼间60dB(A))。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茂名高环监字(2026)第02-003号)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店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店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店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店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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