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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高州)责改〔2026〕8号

发布时间:2026-06-22 15:09:12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高州市沙田镇文邦环保砖厂

  投资人:冯*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061525310W

  住所:高州市沙田镇沙田村委会拨山林场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厂焙烧车间正在生产,烟囱有废气正在排放,除尘脱硫塔末端连接烟囱处有破损,伴随有肉眼可见的少量白色废气排出。

  二、你厂烟囱设置的监测采样平台腐蚀痕迹明显,部分扶手及转台已严重腐蚀,难以行走至监测平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无法开展监测采样工作,并且你厂烟囱的采样孔和监测平台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中的相关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1、对除尘脱硫塔末端连接烟囱破损处进行修复;2、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中的要求规范设置采样孔、监测平台。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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