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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高州)责改〔2026〕9号

发布时间:2026-06-22 15:09:14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高州市沙田镇文邦环保砖厂

  投资人:冯*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061525310W

  住所:高州市沙田镇沙田村委会拨山林场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对你厂进行检查,并委托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厂窑烟囱的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窑烟囱的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154mg/N.m³,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茂名高环监字(2026)第05-018号)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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