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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茂环(高州)责改〔2026〕10号

发布时间:2026-08-05 11:52:28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责改〔2026〕10号

  高州市金钲水产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52699U86

  负责人:黄*

  地址:高州市石鼓镇石鼓村委会大丰岭

  2026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有自动化生产车间项目,主要生产瓦楞纸箱,生产工艺为瓦楞纸-印刷-模切-钉粘-成品,印刷使用水性油墨,粘合使用白乳胶和玉米浆糊。配套有废水处理设施,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该项目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2022年8月主体工程完工,2023年至2024年上半年逐步购入完善生产设备,自2024年7月起持续正常生产至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纸制品制造行业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该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7.高州市金钲水产包装有限公司销售发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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