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茂环(高州)责改〔2026〕13号
广东庆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杜*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728756759R
地址:茂名市高州市石鼓镇黄*岭矿***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新建有1台2.5蒸吨/小时生物质锅炉,检查时锅炉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但你公司未能提供建设锅炉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2.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共有3个废气排放口,分别为工艺废气排放口DA001、车间废气排放口DA002、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3,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际设置4个废气排放口,新增1个车间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3.你公司生产车间筛分工序的废气由2个集气罩负压收集,经水喷淋除尘塔处理,再经车间废气排放口排放,2个集气罩分别配套1台负压风机,检查时其中1台负压风机正在运行,另1台负压风机因故障没有运行。
以上事实有:1.《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9.锅炉运行工况测试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七条“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60日内完成锅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数量;3.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5日
版权所有:高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服务热线:0668-12345
粤公网安备 44098102441048号
粤ICP备16116520号 网站标识码:4409810016
技术支持:广东网锋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