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责改〔2026〕12号
当事人名称:高州市兆联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EAJYXF0K
地址:高州市分界镇飞马桥头自编0*号厂房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9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租赁位于高州市分界镇飞马桥头自编01号厂房建设生产项目,建有洗砂区、晾干区、烘干区、分级包装区,已安装斗式提升机、搓洗机、振动筛、擦洗机、脱水筛、烘干机、八角筛分机、3D圆振筛、风机、燃烧机等生产设备,你公司于2025年12月初开始安装项目生产设备,2026年7月30日完成生产设备的安装、通电,检查时该项目已建成,未投入生产;2.你公司建设的生产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正在报批中,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立即停止高州市兆联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建设项目建设;2.待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方可恢复建设、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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