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茂名产学研基地(一期)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2026-8-18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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