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的要求,自2020年9月1日由企业自主全面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我局不再受理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业务。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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