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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茂环(高州)罚字〔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2-07 09:01:13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字〔2024〕3号

  高州市银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BR8E150D

  公司地址:高州市金山街道办板桥村委会长山村三丫郎河坝底原砖厂

  法定代表人:车*明

  2023年11月1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州市金山街道办板桥村委会长山村三丫郎河坝底原砖厂的高州市银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不生产,但该公司压滤区的废水沉淀池墙壁有抽水后留下的痕迹,厂内连接外环境的水沟内有黄色淤泥残留。查看当天上午(8时-9时30分)的录像,发现有工人操作潜水泵抽压滤区的废水沉淀池的水向厂内连接外环境的水沟排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压滤区废水沉淀池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该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取得《关于高州市金山银晶石英建材加工厂年产10000t石英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茂环(高州)审[2020]49号),于2021年12月15日自主验收,生产工艺为:原料-湿法打砂-原料砂清洗-人工捡石-烘干-一级打砂-二级打砂-筛分-包装成品。根据《关于高州市金山银晶石英建材加

工厂年产10000t石英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规定“洗砂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漂洗废水(中和废水、冲刷废水)、喷淋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根据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高州市金山银晶石英建材加工厂年产10000t石英砂建设项目)中,该公司在运营期间,生产工艺(原料砂清洗)中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为PH、悬浮物,同时根据检测报告(众惠检测)检字第ZH20231103001号:该公司压滤区废水沉淀池的废水PH值为8.9。该排污情况属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区域属一般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属1天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属1次。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已拆除压滤区的废水沉淀池私设的暗管包括潜水泵、连接水管等。该公司涉嫌实施了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对应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节§2.8.1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10%;(2)行为表现形式属偷排:20%;(3)排污情况属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4)排放口所在区域属一般区域:0%;(5)整改情况属限期内整改: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属1天以下:0%;(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属1次:0%;以上合计:10%+20%+0%+0%+0%+0%+0%=30%,30%×100万=30万元。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高州)告字〔2024〕2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提交《申辩书》,具体申辩内容如下:1、自你公司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即时停业整顿,经查,是你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致;2、目前,你公司还在停业整改,再加上连续四年的疫情影响,你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请我局酌情从轻处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理由如下:1、针对你公司提出的第一点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对应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针对你公司提出的第二点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从轻情节,不予采纳。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刘辉   电话:0668-6888378

  地    址:高州市府前南路茂岭隧道南侧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

  邮政编码:525200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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