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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茂环(高州)罚字〔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2-07 09:05:23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字〔2024〕4号

  高州市宏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519YYG68

  公司地址:高州市高州大道电信局仓库室外A1

  法定代表人:吕*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3线轻柴检测线正在对粤K52L38的轻型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检测作业,现场可见该车的排气管排放有黑色烟气,K值为0,但车辆通过检验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440981062311141455004031),尾气检测收费20元;执法人员通过茂名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观看了粤KFB599、粤KH8321共两台机动车检测监控视频回放,对历史检验监控录像检查时发现:(1)你公司2023年10月24日对粤KFB599进行排放检验,检验过程车辆有明显可见黑烟,车辆通过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440981062310241734534031),尾气检测收费20元;(2)你公司2023年11月8日对粤KH8321进行排放检验,检验过程车辆有明显可见黑烟,车辆通过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440981062311081458034031),尾气检测收费20元。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对应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节§3.23裁量标准: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数量是3 项以上 5 项以下(含3项)且近二年没有同类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275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尾气检测费人民币陆拾元(¥60元)。

  你公司在2024年1月25日收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高州)告字〔2024〕3号)后,于2024年1月26日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承担相应的版面费用。你公司进行了整改。2024年1月25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查,你公司已完成整改。你公司上述行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在茂名日报04版刊登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裁量标准:裁量起点:30%;是否属于首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10%);是否存在不配合执法调查的情形:否(10%),30%+10%+10%=50%,27.5万-27.5万x50%=13.75万。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从轻处罚,处罚金额拾叁万柒仟伍佰元(137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尾气检测费人民币陆拾元(¥60元)。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刘辉       电话: 0668-6888378 

  地址:高州市府前南路茂岭隧道南侧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     

  邮政编码:525200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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