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字〔2024〕5号
高州市通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52RBQ6X8
公司地址:高州市宝光街道宝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权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1、检查时,你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高浓度标准气体进行校准,但你公司高浓度标准气体均已过期(有效期:2022-11-02);你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汽车尾气排放检测前未使用零气对排放分析仪进行零点校准。你公司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第6.1.1条“标准气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具有标准物质证书,并在标注的有效期内使用”及第6.2条 “排气分析仪的零点校正应使用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的零点标准气体或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的规定。2、检查时,执法人员通过茂名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观看了粤K926J2、粤KX689N共2台机动车检测监控视频回放。对历史检验监控录像检查时发现:(1)你公司2023年10月10日对粤K926J2进行排放检验,检验过程车辆有明显可见黑烟,车辆通过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440981072310101139445021),该项排放检测收费10元;(2)你公司2023年10月25日对粤KX689N进行排放检验,检验过程车辆有明显可见黑烟,车辆通过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440981072310251642244021),该项排放检测收费10元。你公司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第7.5条“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使用的高浓度标准气体在有效期内,你公司在排放分析仪的零气端口接入零气进行零气校准和用低浓度标准气体进行校准。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2、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十六节§3.46裁量标准:(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小于2次(不含2次),限期内改正的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12500元)。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三节§3.23裁量标准: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数量是3项以下(不含3项)且近二年没有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拾贰万伍仟元(¥12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环保尾气检测费人民币贰拾元(¥20元)。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高州)告字〔2024〕4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公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12500元),2、对你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拾贰万伍仟元(¥12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环保尾气检测费人民币贰拾元(¥2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8日
版权所有:高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服务热线:0668-12345
粤公网安备 44098102441048号
粤ICP备16116520号 网站标识码:4409810016
技术支持:广东网锋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