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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字〔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4-16 10:21:54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字〔2024〕6号

高州市麒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CRR9J49E

  公司地址:高州市石鼓镇金墩工业园(原旧瓦厂)右边厂房

  法定代表人:陆*萍

  2024年2月22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州市石鼓镇金墩工业园(原旧瓦厂)右边厂房的高州市麒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11月开始动工建设,车间内有1套磨粉机、2个成品罐和1台地磅已安装完毕,现场没有堆放有原材料,没有生产迹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手续,你公司涉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显示,高州市麒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禽畜及工业用钙粉一期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00元)。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节§1.1裁量标准:

  (1)裁量起点:20%;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

  (3)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

  (4)建设情况:设备安装阶段5%;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3%;

  (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 本次):1 次 0%;

  (7)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

  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以上合计:20%+0%+0%+5%+3%+0%+0%=28%。

  28%×2000000.00元×5%=28000元。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高州)告字〔2024〕5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动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梁剑峰   电话:0668-6888378

  地    址:高州市府前南路茂岭隧道南侧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

  邮政编码:525200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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