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字〔2024〕7号
高州市大坡镇卫生院(高州市大坡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981456373331L
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大坡镇沿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
2024年2月4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大坡镇沿江路1号的高州市大坡镇卫生院(高州市大坡医院)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院正常营业,你院的CT机(uCT530)正常使用,现场有病人在CT室进行身体检查。但你院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中活动种类和范围没登记有CT机(uCT530),台账明细登记表也没有登记CT机(uCT530)。你院涉嫌实施了“新建医用X射线CT机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增项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七章第十七节§7.17“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裁量标准:你院违法程度属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危害后果属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整改情况属限期内改正,罚款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向你院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高州)告字〔2024〕6号),拟对你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院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院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院“新建医用X射线CT机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增项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拟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3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捌万叁仟柒佰捌拾肆元(¥ 83784元),以上合计为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柒佰捌拾肆元(¥113784元)。
限你院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梁剑峰 电话:0668-6888378
地 址:高州市府前南路茂岭隧道南侧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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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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