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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茂环(高州)罚字〔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05-28 18:14:38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字〔2024〕8号

高州市中庸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54HUHR3E

  公司地址:高州市潭头镇黑水塘旧砖厂(陈*武屋)

  法定代表人:陈*武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场内堆放有大量的碎石、石粉及砂,没有覆盖;现场有运送机制砂原料的车辆进出,车辆卸载原材料时有扬尘产生,原料堆放区没有扬尘防治设施,你公司门口两台环保除尘雾炮机均不能正常使用。你公司涉嫌实施了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五节§3.25裁量标准: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2次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章第二十六节§3.26裁量标准: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2次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高州)告字〔2024〕8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1、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实施一般行政处罚,拟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2、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实施一般行政处罚,拟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以上合计为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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