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字〔2024〕10号
高州市石龙金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708135154X
公司地址:高州市荷塘镇石龙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孙*广
2024年3月18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的厂区外排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茂名高环监字(2024)第03-002号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的厂区外排口排放的废水PH:2.4,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标准(PH:6-9),你公司涉嫌实施了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节§2.7.1裁量标准:
(1)裁量起点:7%;
(2)超标因子:1个0%;
(3)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 0%;
(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 0%;
(5)废水日排放量:200吨以上 10%;
(6)超标情况:仅pH值超标(2<PH<5或10<PH<11) 0%;
(7)进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 0%
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
以上合计:7%+0%+0%+0%+10%+0%+0%=17%。
17%×100万=170000元。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高州)告字〔2024〕7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于2024年5月9日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承担相应的版面费用。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复查,并由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厂区废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厂区废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的pH值为8.6,符合排放标准。你公司上述行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2024年5月21日案件集体讨论,同意你公司办理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在茂名晚报06版刊登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
根据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裁量标准:裁量起点:30%;是否属于首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10%);是否存在不配合执法调查的情形:否(10%),30%+10%+10%=50%,17万-17万x50%=8.5万。根据《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减少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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