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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茂环(高州)罚字〔2025〕1 号

发布时间:2025-01-06 17:17:18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2025〕1号

高州市华赋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6864478500

  公司地址:高州市金山开发区竖三路

  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高州市金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脱硫车间正在生产,在你公司脱硫罐出料时,我局委托广东汇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无组织排放废气(臭气浓度、甲苯、二甲苯、硫化氢)进行检测,按照检测规范在厂界外设四个点位(厂界上风向1#、厂界下风向2#、厂界下风向3#、厂界下风向4#)采样检测。根据广东汇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汇通检字(2024)第091401号检测结果显示:厂界下风向2#臭气浓度检测结果(无量纲)21、24、22;厂界下风向3#臭气浓度检测结果(无量纲)27、29、25;厂界下风向4#臭气浓度检测结果(无量纲)24 、23、27,均超过你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所许可的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臭气浓度限值20(无量纲)。你公司涉嫌实施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相片》;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6、《检测报告》汇通检字(2024)第091401号;7、高州市华赋橡胶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环保再生橡胶项目一期(年产10000吨环保再生橡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高州)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1月8号向我局听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上午9时公开举行了本案听证会。会上,你公司就本次处罚提出以下意见:1、违法事实不成立,采样时金山工业园区正在进行雨污管道改造工程,监测采样点位(2号点、3号点、4号点)位于污水盖盖口旁,存在污水管道臭味影响监测结果的情况,监测采样点位不规范;2、监测采样点位周边居民存在养鸡、养狗的情况,会产生臭味影响监测结果;3、采样点周边有宿舍楼,宿舍楼的污水未经三级化粪池处理排出监测点周边的污水管道,产生臭味影响监测结果。4、要求重新监测。我局认为:1、按照HJ1262-2022标准规范要求,对项目地进行上下风向布点,此过程已跟企业负责人确认厂界范围,根据标准要求进行布点;2、现场采样时,周边无相关人员施工,采样正常规范进行。3、广东汇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工况正常;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时会询问现场负责人对采样过程是否存在异议,并且现场负责人需要在原始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但现场负责人全程对采样过程无异议,并且在原始记录上签名确认。你公司提供有授权委托书,授权现场负责人罗日强作为你公司在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中配合调查处理的代理人,且你公司只是口述周边臭味影响监测结果,但未能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所以对你公司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节§3.4.2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10%;(2)超标因子数目:1个0%;(3)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8%;(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一般期间0%;(6)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2%;(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以上合计:10%+0%+8%+0%+0%+2%+0%=20%。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即20%×100万=20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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