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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茂环(高州)罚字〔2025〕2 号

发布时间:2025-02-07 16:15:17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高州市*军种养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0981MA54J2RX0K

  住所:高州市荷塘镇石龙村委会陈家坡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合作社养猪场现存栏生猪约1700头,配套建设有固液分离机、沼气池等相关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合作社养猪场固液分离机无法开启,养殖废弃物经集粪池后直接排入集污池;我局执法人员发现集污池流入沼气池管道处有一处泄漏口,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经泄漏口排出外环境。

  2、我局委托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在集污池泄漏口采样,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军现场见证。根据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2024年11月13日出具《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茂名高环监字(2024)第11-003号),监测结果表明外排养殖废水不符合农业灌溉要求。你合作社涉嫌违反畜禽规范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茂名高环监字(2024)第11-003号);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合作社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高州)罚告〔2025〕2号),拟对你合作社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合作社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于2025年1月26号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的申请,2025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你合作社积极进行整改,集污池流入沼气池管道出泄漏口已封堵,集污池已铺设防渗膜,购进的鸡粪处理双机头滚筒分离机、猪粪处理双机头滚筒分离机和叠螺机各一台已投入使用,环境违法问题已完成整改。我局于2025年2月5日上午9时案件集体讨论同意你合作社办理公开道歉承诺。2025年2月5日下午你合作社在茂名论坛(论坛-民意直通车-《茂名环保》专栏)上刊登了《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三节§8.23“常年存栏量在 1000 头以上猪、60000 羽以上鸡、200 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裁量标准;以及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裁量标准:裁量起点:30%;是否属于首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10%);是否存在不配合执法调查的情形:否(10%),30%+10%+10%=50%,4万-4万x50%=2万。

  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合作社违反畜禽规范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限你合作社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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