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高州市交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6997459452
住所:高州市红荔路**8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对粤K9**EN、浙BX4**3、粤KK6**9、粤K1**D0共4台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在上述车辆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并按每辆车20元收取环保尾气检测费用,共80元。
2、对粤K6**8A、粤KK0**8、粤KH5**5、粤K9**13、粤KK6**1、粤K8**21、粤K8E**1、粤KR**6M、粤K1**36、粤K7**82、粤K0**DU、粤K3**Z3、粤K2**09、粤K9**92共14台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移动摄像头未对准车辆尾气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相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8、收据;9、视频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高州)罚告〔2025〕1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25年1月26号,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的申请。后续经我局复检并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确认你公司能积极整改,2025年2月11日同意你公司办理公开道歉承诺。2025年2月12日你公司在《茂名日报》刊登《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三节§3.23“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数量是3项以上5项以下且近二年没有同类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十六节§3.46“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小于2次(不含2次),限期内改正的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条和本案整改、公开道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处罚款壹拾叁万柒仟伍佰元(¥137500.00元)。
2、对你公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80.00元)。
以上行政处罚合计金额壹拾肆万柒仟伍佰捌拾元(¥14758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
版权所有:高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服务热线:0668-12345
粤公网安备 44098102441048号
粤ICP备16116520号 网站标识码:4409810016
技术支持:广东网锋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