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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 环(高州)罚〔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5-13 16:43:38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高州市雄溢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4WAPR086

住所:高州市金山开发区第*区厂房三楼

  2025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州市金山开发区的高州市雄溢五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门口的园区污水管网沉沙井内有管道正在排水。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该管道排出的污水进行采样。根据《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茂名高环监字(2025)第02-004号)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的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监测值1140mg/L,排放执行标准为500mg/L,超标1.28倍;悬浮物监测值为309mg/L,排放执行标准为220mg/L,超标0.4倍;总磷监测值为12.6mg/L,排放执行标准为4,超标2.15倍。你公司涉嫌实施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茂名高环监字(2025)第02-004号);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营业执照》复印件;8、《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合同》及一般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9、《关于高州市雄溢五金有限公司年产龙虾扣2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高州)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申辩理由如下:1、排放的污水是生活污水;2、生活污水同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至金山污水处理厂,对外界未造成溢出性生态环境损害;3、事发后,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向我局申请不予行政处罚。经我局4月10日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于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你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列明水污染物排放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执行金山污水处理厂接收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两者较严值。2、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3、积极整改只表明你公司事后的补救措施,不能掩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不能成为不予处罚的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节§2.7.1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7%;(2)超标因子数目:3个8%;(3)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0%;(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5)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你公司年排水量约540吨)0%;(6)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5%;(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以上合计:7%+8%+0%+0%+0%+5%+0%=20%。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即20%×100万=20万。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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