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2025〕6号
当事人姓名:路*超
性别:男
民族:汉
公民身份号码:372524********0019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紫檀*街*号*02房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告知承诺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高州市迎宾大道建设工程(省道S388线高州义山至城区段改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茂名市环境技术中心《关于报送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我市告知承诺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结果的函》的要求,我分局执法人员对《报告表》环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作为《报告表》编制人员的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报告表》中5.2-2所提的通风隔声窗降噪措施的降噪指标不能满足敏感点室内达到《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相关标准要求;P73-74提出的利用自有窗体降噪的效果,对标是声环境质量标准,而非GB55016-2021,导致需要安装的隔声窗量和户数统计错误,且按推拉窗15dB(A)隔声,依据不足。P73-75提出的敏感点现有窗户隔声性能及室内声环境达标情况分析结果错误(对标《声环境质量标准》错误),敏感点室内不能满足《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相关标准要求。
以上违法事实有:路*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关于报送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我市告知承诺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结果的函》1份、《高州市迎宾大道建设工程(省道S388线高州义山至城区段改线)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高州)罚告〔2025〕5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编制《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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