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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茂环(高州)罚〔2025〕9号

发布时间:2025-12-31 16:21:40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2025〕9号

当事人名称:高州市好多益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52TD8U88

住所:高州市东岸镇东坡大坑砖厂隔壁(原刨板厂)

  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州市东岸镇东坡大坑砖厂隔壁(原刨板厂)的高州市好多益竹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会同现场负责人庞胜友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你公司:

  (1)2023年第3季报、年报提交时间分别为2023年10月20日、2024年1月25日;2024年第1、4季报、年报提交时间分别为2024年4月17日、2025年1月25日、2025年2月11日,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2)2023年年报中颗粒物实际排放量为0.950292吨,超出许可排放量(0.735吨)。

  (3)未核算2023年第1季度、第4季度11、12月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的实际排放量。未核算2024年第1、2、3季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的实际排放量。

  (4)2023年第2、3季报中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实际排放量雷同。

  执法人员会同现场负责人庞胜友查看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发现你公司:

  (1)未提交2023年的自行监测报告和2024年第1、2季度的自行监测报告。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相应的自行监测报告。

  (2)未上传公开2023年废气总排放口001(DA001)第一、三、四季度的林格曼黑度、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结果及粉碎车间排放口002(DA002)下半年颗粒物监测结果。未上传公开下半年无组织废气厂区内及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的监测结果。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相应的自行监测报告。

  (3)未上传公开2024年废气总排放口001(DA001)第一、二季度的林格曼黑度、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结果,第三、四季度的林格曼黑度监测结果及粉碎车间排放口002(DA002)上、下半年颗粒物监测结果。未上传公开2024年上半年无组织废气厂区内及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的监测结果。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相应的自行监测报告。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询问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添,制作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2023年和2024年第1、2季度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为自行填写。你公司实施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营业执照》复印件;8、《关于高州市好多益竹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烧烤竹签、1000吨环保机制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高环建字[2019]35号)复印件;9、《高州市好多益竹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烧烤竹签、1000吨环保机制炭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0、《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1、高州市好多益竹业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第一、二、三、四季度、年度执行报告截图;12、高州市好多益竹业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自行监测信息截图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高州)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2025年10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在2025年11月7日上午9时公开举行了本案听证会。会上,你公司就本次行政处罚提出了以下意见:你公司案发后及时改正了错误,且对环境未造成影响,在事后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请求撤销本次行政处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19:违法行为“排污单位未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已公开但不符合要求”;不予行政处罚情节“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0日;(3)所涉污染物不属于A类污染物;(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超过20日,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节,对你公司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

  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三十二节§8.32裁量标准: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种类为B类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之外的大气污染物),配合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

  对你公司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三十四节§8.34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为不如实公开,排放口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配合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罚款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前元(¥135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上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共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17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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