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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茂环(高州)罚〔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5-26 10:58:05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高州市高振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7ME1HY5Y

住所:高州市泗水镇彰坑村委会大塘一村*村小组厂房

  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两条烟囱正在排放白色烟气,其中一条为已经废弃的烟囱,部分隧道窑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废弃的烟囱排放。你公司实施了“偷排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关于高州市冠科环保砖厂年产6000万块页岩烧结环保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高环建字201838号)复印件;7、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9、《砖厂转让前置协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高州)罚告〔2026〕4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6年5月7日举行了本案听证会。会上,你公司就本次行政处罚提出以下意见:1、涉案烟囱排烟是因为烟道阀门损坏,并非主观偷排;2、你公司同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情况下,应适用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3、你公司违法行为相对轻微,应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本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如下:

  1、根据你公司所持排污许可证,仅隧道窑废气排放口(DA002)为合法备案的废气排放口。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通过未在许可证中载明的废弃烟囱排放废气,客观上构成了未经许可的旁路排放,违法事实清楚。

  2、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同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的,均可适用;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细化规定的,适用下位法”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领域作出了细化规定,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属持证排污,本案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准确无误。

  3、你公司通过未经许可的排放口排放废气,该行为规避了排污许可证的监管要求,存在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要求。因此,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综上所述,你公司偷排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额度计算准确。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行政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五点§3.5.2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偷排2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天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计算公式为:(10%+20%+0%+0%+0%+0%+0%)×100万元=3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偷排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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