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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茂环(高州)罚〔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5-27 17:04:56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高州市千集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55BD4366

住所:高州市镇江镇金村村委会长岗岭

  我局于2026年3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南偏西围墙外有一涌水口(经度110.690373,纬度21.841387),有灰褐色的养殖废水通过涌水口涌出,排向场外的水沟,水沟内有灰褐色的废水。我局委托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涌水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茂名高环监字(2026)第03-006号)显示,该涌水口的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2.2×103mg/L(标准限值为150mg/L)、总磷57mg/L(标准限值为5mg/L)、氨氮398mg/L(标准限值为40mg/L)、总氮1.1×103mg/L(标准限值为70mg/L),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你公司实施了“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营业执照》复印件;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9、《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茂名高环监字(2026)第03-006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高州)罚告〔2026〕5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二点§8.22裁量标准“超标3倍以上,罚款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考量,你公司案发后的整改表现及配合程度,符合一般处罚的适用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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