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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茂环(高州)罚〔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7-22 16:17:44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高州)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高州市沙田镇文邦环保砖厂

  投资人:冯*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061525310W

  住所:高州市沙田镇沙田村委会拨山林场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烟囱设置的监测采样平台腐蚀痕迹明显,部分扶手及转台已严重腐蚀,难以行走至监测平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无法开展监测采样工作。根据相关规定,采样孔应设置在下游不小于距弯头连接处上沿6倍排气孔内径(烟囱内径约1.8米)的位置。但经你厂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现场确认,你厂烟囱的采样孔与弯头的距离为8米,距离不足。你厂烟囱的采样孔和监测平台均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中的相关规范要求。

  你厂实施了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营业执照》复印件;8、《关于高州市沙田镇文邦环保砖厂年产6000万块页岩烧结环保砖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高环建字[2018]6号)复印件;9、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0、《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3日向你厂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高州)罚告〔2026〕6号),拟对你厂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十节§3.10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10%;(2)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0%;(3)排污情况:排放B类污染物0%;(3)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1个)0%;(以上合计:10%+0%+0%+0%=10%。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即10%×20万=2万。我局决定对你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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