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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2-11-05 11:38:02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本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及防疫用品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明码标价要求

  各经营者销售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必须明码标价,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价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规格、等级六项内容,还要标明监制机关和举报电话:12315,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列举

  (一)销售商品、药品、医疗器械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全的行为;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上涨的行为;

  (六)经营者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自行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行为,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七)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八)经营者对医疗用品、药品等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九)经营者违反国家在预防、抗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十)医用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粮油肉蛋菜奶等不执行政府干预措施的。

  三、承担法律责任

  有上述行为之一,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有违法行为列举(九)的,依据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标准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立即改正,对拒不整改的,我局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5日

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高市监价监诫[202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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