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者、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价格行为要求
对销售的涉疫药品、消毒液、医疗用品等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等级、监制机关和举报电话:12315、12345。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销售涉疫药品、消毒液、医疗用品不明码标价的;
(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标价内容不全的;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五)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上涨的;
(六)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自行大幅度提高价格的,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七)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八)经营者对涉疫药品、医疗用品、消毒液等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九)经营者违反国家在预防、抗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在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故意提高药品、消毒液、医疗用品销售价的。
三、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 50 万元罚款。
(三)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 3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 500 万元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对拒不整改的,我局将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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