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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04-28 16:19:11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各餐饮、住宿、景区和停车场行业经营者:

  “五一”节日即将来临,旅游消费需求日益增加。为进一步规范餐饮、住宿、景区和停车场等行业的价格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各餐饮、住宿、景区和停车场等行业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明码标价要求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各相关经营者要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条件、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识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四)禁止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大幅度上涨;不得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法律责任

  各经营者必须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否则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三)对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在发布本提醒告诫书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拒不整改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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