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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2-03-25 16:4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在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按照一定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公告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四)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三、本公告自制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对个人取得的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的减征参照本公告执行。

    四、上述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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