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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发布时间:2023-10-26 11:41: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 字体【大 中 小】

        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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