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畅通优秀应用型人才职称晋升绿色通道,现将《广州市应用型高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推进实施。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广州市应用型高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8日
附件
广州市应用型高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精神以及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适配广州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破除“四唯”束缚,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鼓励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畅通应用型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优化评审服务流程、提升人才评价质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应用型高端人才,指在本市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含享受我市人才政策单位)中,坚守专业技术岗位、确有真才实学、能力贡献突出、业内和社会广泛认可的科技人才、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文化艺术人才以及各类能直接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人才。应用型高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鼓励全市产业发展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在重大项目、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积极申报。
申请统计、审计、会计、翻译系列高级职称的应用型高端人才,申报人须先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应级别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逐级申报。
高等学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人员等已实行评聘结合管理的职称系列,不适用本办法。为促进复合型人才发展,已取得教师、卫生系列职称的专业人员,若同时从事高端技术应用研究且成果突出,可剥离原有教学、医疗岗位身份,使用不同业绩成果按复合型人才申报相关专业职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家、省明确不得纳入特殊评审范围的系列,从其规定。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须与本市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含享受我市人才政策单位)建立合法人事劳动关系,或在本市以灵活就业形式合法稳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扎实专业技术从业能力。专业技术人才结合自身专业技术能力、履职实绩与成果贡献,申报应用型高端人才高级职称,申报时对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不作要求,同时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业绩贡献,产生或预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关系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工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其业绩成果得到国家级层面认可或推广应用。
2. 在省级以上重大专项任务、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突出或重大技术性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典型案例被国家级以上主流媒体广泛正面宣传报道。
3. 在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相关的高精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颠覆性技术创新、解决“卡脖子”问题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4.主持完成本行业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工程项目,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取得突破性进展,成果转移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水平或应用成效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5. 在关键细分领域引领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其专业水平、创新能力和质效前景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技术成果或路线策略虽暂未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但极具发展潜力,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大概率产生重大行业影响力。
6. 作为团队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粤港澳大湾区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等高水平技术应用型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其参赛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项目已实现落地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7.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并实施,或获得发明专利8项以上(排名前3,其中5项以上为近5年取得)且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应用,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8. 所在单位近三年年均新增缴税超2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年均新增缴税超120万元),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研项目、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作为核心研发人员,个人近三年年均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20万元(持股5%以下)或不低于15万元(持股5%以上),且主导的创新成果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9. 持有广州市境外职业资格比照对应职称目录中对应高级职称的国际职业资格,或已取得等同中国大陆高级以上职称资格的港澳台及外籍专业人士,或在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合作平台的重点机构中担任技术总负责人满3年,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国际化专业人才。
10. 在数字化应用转型、产业升级、技术改进或技艺传承领域作出重大贡献,主持或牵头研发、制造、推广的应用型技术或产品,经行业公认达到国际一流或国内顶尖水平;或其技术成果具有极高含金量,产品使用人数、市场占有率或行业渗透率处于同行领先地位,或产品市场营收、社会应用效益显著,对产业升级、民生改善与城市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以及部分身怀独门专长、技艺卓绝登峰但难以用常规硬性条件量化评价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在本专业领域取得较大业绩贡献,产生或预期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关系省级以上重大战略、重点工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其业绩成果得到省级层面认可或推广应用。
2.在市级以上重大专项任务、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突出技术性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得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典型案例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广泛正面宣传报道。
3. 在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相关的高精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取得较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进展、解决较大工程技术难题、实现重要技术创新、解决部分“卡脖子”问题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行业较大技术攻关、重点工程项目,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转移转化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水平或应用成效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5.在关键细分领域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其专业水平、创新能力和质效潜力得到同行专家认可,技术成果或路线策略虽暂未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但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大概率产生较大行业影响力。
6. 作为团队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粤港澳大湾区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等高水平技术应用型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其参赛项目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项目已实现落地转化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7. 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或获得发明专利5项以上(排名前3,其中3项以上为近5年取得)且专利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8. 所在单位近三年年均新增缴税超1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年均新增缴税超60万元),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负责人,参与完成科研项目、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或作为核心研发人员,个人近三年年均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12万元(持股5%以下)或不低于9万元(持股5%以上),且主导的应用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9.持有广州市境外职业资格比照对应职称目录中对应中级以上职称的国际职业资格,或已取得等同中国大陆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港澳台及外籍专业人士,或在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合作平台的重点机构中担任技术总负责人满1年,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化专业人才。
10.在数字化应用转型、产业升级、技术改进或技艺传承领域作出重大贡献,主持或牵头研发、制造、推广的应用型技术或产品,经行业公认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或其技术成果具有较高含金量,产品使用人数、市场占有率或行业渗透率处于行业上游水平,或产品市场营收、社会应用效益较为突出,对产业升级、民生改善、城市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以及部分身怀专项专长、技艺高超精湛但难以用常规硬性条件量化评价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三、申报方式
申报人符合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一条以上的,凭相关佐证材料经“伯乐”举荐后正式提交申报,具体举荐方式如下:
(一)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由2名同行业在职资深专家联名举荐(每名“伯乐”每年可推荐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对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和南沙自贸区等三个战略性功能区内工作的申报人,除可选择以上方式一外,也可由该区域人才管理部门直接举荐。
四、评审组织
(一)组建广州市应用型高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组建评审委员库。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担任,评委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职称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当年度申报人员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和市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服务中心,负责评审日常工作并组织评审。根据申报人的专业和数量,合理设置职称评议组,各评议组原则上由3名以上业内专家组成。
(二)应用型高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不定期评审,或视情况委托全市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专项评审。
五、评审原则
应用型高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分类评价原则:
(一)科技人才。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才,着重评价考核工作绩效、科技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二)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支撑的能力业绩。
(三)文化艺术人才。对主要从事艺术表演创作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艺术表演、作品创作、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的能力业绩。
(四)其他应用型人才。对主要从事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经营管理、金融服务、商贸物流、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直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推动技术落地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就业创业、创造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能力业绩;对其他能直接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人才,重点评价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实绩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六、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重点提交研究成果、典型案例、创作作品等代表作共1-3项,其他专利、论文、课题、奖项、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工作总结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材料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照客观、准确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举荐意见书、代表作和其他佐证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已经在省、市及其他相关职称评委会申报职称的,当年度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专业。
(二)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履职情况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审核意见后一次性报送。
(三)部门复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对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材料,及时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
(四)评委办受理。评委会办公室认真做好受理审核,负责审核申报程序的合规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五)专家评审。评审工作紧扣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需求,聚焦“急需紧缺、实干实效”核心导向,坚持“破四唯”“立新标”,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核心评价标准。
1.采取“材料评审+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方位、多角度核查申报人专业素养、技术能力、创新程度、岗位贡献。
2.评委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审阅情况和评议意见充分讨论,结合推荐人意见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获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七、评后公示及发证
(一)评委会办公室报送评后公示申请,并告知申报人实际用工单位同步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后,评委会办公室将评审通过人员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确认并颁发电子职称证书。
(三)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核查,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核查期限的,可再延长30个工作日。
八、纪律要求
(一)举荐人、相关单位须对举荐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举荐资格,并向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通报。
(二)举荐人需遵守回避纪律,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
(三)申报人应做好诚信承诺,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情形的,除取消当次申报资格外,3年内不得申报。
(四)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专家名单、会议材料等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同级。
(二)本办法所称“资深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经认定的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对应专业领域的战略科学家、行业领军人才、资深产业带头人以及行业内公认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专业人士。
(三)本办法所称“重大贡献”“突出贡献”“实质性贡献”是指,申报人在各类项目研究中实质性参与并承担具体核心任务或关键环节工作,其贡献程度可通过提供项目过程记录、技术文档、实验数据、成果应用证明等客观、可验证的材料予以证实。
(四)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如有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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