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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教育局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9-24 19:15:29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全市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为持续巩固“双减”工作成果,规范校外培训经营行为,防范各类运营风险,促进行业安全健康发展,现就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合规办学核心要求明确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与从业人员准入管理

       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链接:http://www.moe.gov.cn/srcsite/A29/202206/t20220606_634978.html),配齐配足人防、物防、技防设施,确保场所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招收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机构,办学场地不得设置在4楼及以上楼层。严格落实日常安全管控要求:严禁在疏散通道、外窗、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严禁锁闭、占用消防通道;完善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上课教室、主要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存储时长不少于30日。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准入核查制度,严禁聘用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培训工作。

       二、依法依规取得合法办学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完成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商场、场地出租方需严格核验承租机构的办学资质,未履行核验义务导致无资质机构入场经营、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规范培训收费与服务管理

       严格执行收费监管要求: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60课时的费用,且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收费项目、标准需对外公示,必须通过预收费监管账户收取培训费,严禁使用个人账户收款;鼓励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需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协议,据实开具发票,切实保障家长合理退费权益。

       四、严禁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双减”政策要求,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严禁以咨询、文化传播、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

       五、落实监管平台推广应用要求

       按照教育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要求规范使用监管平台,在机构公示栏、收费处等显著位置张贴校外培训“一码通”海报,引导家长、学生通过官方渠道办理选课、付费、退费等业务。

       六、规范宣传行为并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严格遵守培训广告发布禁令,不得在校园周边、主流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等线上线下空间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的培训广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严禁非法收集、泄露、买卖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完善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请全市各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严格落实上述要求,诚信规范经营,切实保障学员及家长合法权益。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及个人,我局将依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置。

高州市教育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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