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引导举办者科学选址、审慎投入,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2023年修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一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通知》(粤建规范〔2025〕4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2026年9月修订,2027年1月1日施行)等规定和上级工作要求,需调整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选址建筑消防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调整事项
自2027年1月1日起,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统一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材料为准,不再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服务结论。2027年1月1日前为政策过渡期,办学者可提前完成现有消防证明材料的置换。
二、选址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选址阶段核查。办学者应在选址阶段核实所选场所的房屋用途、建筑性质、消防设计、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办学要求,确认所选建筑的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等达标且相关证明材料完备。
(二)消防手续办理。办学场所不论建筑面积大小,均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取得相应证明材料。
(三)申请材料报送。提交办学许可申请时,应同步报送符合要求的消防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四)搬迁变更须知。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搬迁、变更办学场所的,新场所的审验核查执行本政策提醒要求,相关机构应预留手续办理时间,建议在消防手续完成后再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投入装修,避免造成损失。
三、咨询方式
相关事宜可咨询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联系电话:0668-6689876。
高州市教育局
202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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