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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办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解答汇总

发布时间:2023-02-13 15:06:50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一、补办结婚登记条件。补办结婚登记是否有条件限制?只是针对1994年2月以前同居生活的人群?还是所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都可以?如果是1994年2月以后同居未领证的,户口本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是否需要其更改婚姻状况?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补办结婚登记不能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线,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是: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实施以后,当事人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从没领取结婚证,现申请补办结婚登记。

        二、关于同居人员能否直接补办结婚登记证问题。
        补办结婚登记证和补领结婚登记证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民间的婚礼仪式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因此,补办结婚登记和结婚登记程序基本一致,结婚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
        补领结婚登记证是指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登记证,但因证件丢失或者损毁,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结婚证的行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因此,只有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才能够补领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非婚同居人员不能够补领结婚登记证。
另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没有“事实婚姻”这个概念,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当事人之间不成立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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