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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2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5 11:45:54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高民〔2022〕15号


关于调整2022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

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各大农场、茂名留守处、市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2〕1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关于调整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茂民规〔2022〕2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2022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2022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

提高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由800元调整为828元,农村居民月人均收入由551元调整为579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财政补差标准:城镇由631元调整为653元,农村由286元调整为300元。

农村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标准与2021年标准保持不变,年11364元,即每人每月947元;城镇三无人员由年15360元调整为15900元,即每人每月1325元。

三、健全低保制度

各镇、街道办,各大农场、茂名留守处继续按照“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的原则,健全主动发现、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实现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


高州市民政局            高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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