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
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各大农场、茂名留守处、农垦医院、市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和《关于调整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茂民规〔2018〕1号)的精神,综合2017年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能力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状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8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6月底前完成提标任务。
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标准:城镇低保标准由580元调整为638元,农村低保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40元;低保补差标准,城镇由457元调整为503元,农村由206元调整为228元。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标准: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由年11136元调整为14676元,即由每月928元调整为1223元,集中供养由年10488元调整为11364元,即由每月874元调整为947元;分散供养由年8736元调整为9468元,即由每月728元调整为789元。
三、健全低保制度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按照“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的原则,在审核认定具体对象差额救助时,仍要重点保障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单亲困难家庭等特殊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政策,全面使用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将全部共同生活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并按当地低保标准和人均收入差额确定保障金额。根据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高州市民政局 高州市财政局
2018年6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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